随着我院医疗技术及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为进一步方便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能及时、便捷地得到认定,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成华区医疗保险局于3月2日组织各大医院门诊特殊疾病评审专家对我院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了专项评审,并于3月4日以《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成都新华医院开展成都市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业务的回复》(成医中心函〔2021〕19号)正式同意我院纳入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机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院新增18个门特认定病种:1、高血压;2、糖尿病(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其他类型糖尿病);3、风湿性心脏病;4、高血压性心脏病;5、冠心病;6、慢性肺源性心脏病;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8、肝硬化;9、帕金森氏病;10、干燥综合症;11、重症肌无力;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甲状腺功能亢进;14、甲状腺功能减退;1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肾病综合症;18、慢性肾脏病。
我院将从3月5日起正式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业务。届时,成都市医保的参保群众将在我院享受到更加便捷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及医疗服务,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特别提醒:
办理病情认定需要携带社保卡、就诊卡、身份证、病情认定(治疗)资料在我院4楼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即可。
我院新增18个门特认定病种认定标准及支付范围
第二类
一、高血压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三次血压符合1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符合1级及以高血压诊断标准;
(3)动态血压监测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支付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糖尿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OGTT 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2)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支付范围】
1.口服降糖药和胰岛素治疗;
2.糖尿病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风湿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心脏彩超符合风湿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支付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四、高血压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相关病史资料、心电图、心脏彩超符合高血压性心脏病的诊断标准。
【支付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冠脉造影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2)CT冠状动脉造影(CTA)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
(3)临床表现、心电图、心肌酶谱符合急性冠脉综合征诊断标准。
【支付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慢性肺部或肺血管病史资料。
3.心脏彩超符合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的诊断。
【支付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静脉(窦)血栓形成。
3.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断依据资料(如脑CT或MRI报告单等)。
4.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须有任意1项达到标准者)
⑴ 意识障碍 格拉斯哥(Glasgow coma scaie,GCS)昏迷量表评定≤11分;
⑵ 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符合其中之一:①肌力(Lovett分级法)<Ⅲ级肌力;②肌张力:Ashworth痉挛量表评定≥Ⅱ级;③偏瘫运动功能评定(Brunnstrom评价法)≤3级;
⑶ 失语症程度(BDAE分级法)<2级;
⑷ 认知障碍: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17分。
5. 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达到中国脑卒中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为中型或重型者。
同时具有以上1、2、3、4条件或1、2、3、5条件达到标准。
【支付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压、降糖、抗凝、抗血小板、抗动脉硬化、调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中医诊疗(限针刺和灸法,且同类型仅支付一种);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八、肝硬化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有门脉高压体征;
(2)肝功能、凝血功能、影像学检查(B超、CT、MRI)等结果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3)肝穿符合G2/S3或肝脏瞬时弹性检查(Fibroscan)符合硬化(包括早期)指标。
【支付范围】
1.保肝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九、帕金森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1)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
(2)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3)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支付范围】
1.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2.相关的对症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干燥综合征
【认定标准】
1. 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Schirmer试验或角膜染色指数报告、下唇粘膜活检报告、腮腺造影或唾液腺同位素扫描或唾液流率测定报告之一、血清抗SS-A和/或抗SS-B抗体检测报告等符合2002年国际分类标准或2012年ACR标准。
【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2.对症治疗;
3.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一、重症肌无力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典型临床症状;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3)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4)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抗胆碱酯酶药物、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2.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二、类风湿性关节炎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沉、类风湿因子、C反应蛋白、抗CCP抗体、X光片等符合1987年ACR标准或类风湿关节炎2009年ACR/EULAR标准。
【支付范围】
1.抗风湿性药物治疗(如非甾体抗炎药、金制剂、免疫抑制剂、糖皮质激素等);
2.并发症的治疗;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中医诊疗(限针刺和灸法,且同类型仅支付一种);
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第三类
一、甲状腺功能亢进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支付范围】
1.抗甲状腺药物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药物治疗、放射性131碘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甲状腺功能减退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支付范围】
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
2.其他对症治疗;
3.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肺功能检查: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VC(用力肺活量)所占百分比<70%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气流受限即可确诊。
【支付范围】
1. 慢阻肺药物治疗;
2. 慢阻肺引起的相关并发症的药物治疗;
3. 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第四类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年ACR标准或2009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
【支付范围】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
2.并发症的治疗;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不良反应的治疗;
4.对症治疗;
5.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肾病综合征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 ,需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支付范围】
1.引发肾病综合征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如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
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
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慢性肾脏病
【认定标准】
1.认定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2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
3.对于CKD 5期病人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的,凭认定机构肾透析原始资料(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进行认定。
4.对于CKD 2-4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符合认定标准1、2条可认定,需行血液透析治疗须同时符合第3或4条。
【支付范围】
1.透析治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
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